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了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原有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我们从此次变化之处又能得到怎样的信息和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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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作出修改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较好款第四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原:(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改:(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第三十八条:
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第四十条较好款: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原: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改: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4.第四十条第二款:
原: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改:删除。
5.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原:会计人员有较好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改:会计人员有较好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四十四条第二款:
原: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会计法更改条款来看,主要内容均围绕会计从业取消后,相关工作应如何展开来制定。
二、更改给出的信息主要有如下两点:
1.会计从业取消后,专业能力水平界限模糊
从修改部分来看,貌似取消了入行,会计人员入行的水平能力没有明确界限,行业门槛降低了。但事实恰恰相反,基层会计人员的激烈竞争,会导致大家向更高水平的进军,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能力,无形中会会计人员的入行水平。
而对于管理会计人员,规则仍明确指出要具备会计师以上资格或三年以上相关经历,可见,会计从业取消仅影响到基层会计工作者,对于中会计工作者并无影响。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重视程度加大
从修改的会计法我们看到,遵守职业道德被提到了和专业能力同等重要的地位,同原来从业证一样,需要由财政部门来进行监督。
而会计人如有进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这就要求会计人一方面法律意识,保护自己,对于不合法的工作要求进行合理的拒绝;另一方面自身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占据主动地位,不能任由安排。
会计法的修正,意味着行业内肯定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变化方向我们目前也未可知,但以不变应万变是较好的应对之策,会计人只有不断学习,通过获取初级、中级、注会等来知识水平及在行业内的地位,才能在变革的洪流中扎稳根基,找准自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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